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68號
TNDV,102,除,168,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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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奇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栢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 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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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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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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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銓源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日 │169,209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鄭嘉賦 │西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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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