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77號
TNDV,102,訴,677,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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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劉慶漲
被   告 李泰緯
      曾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及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6 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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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