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吳炎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鈅菊即楊美雪、
謝慶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2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