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核發在
案,惟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7,3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7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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