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8號
TNDV,102,訴,218,201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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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吳有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駿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9,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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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