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合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4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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