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蔡碩展
被 告 蘇清祥
陳櫻岱
許煌楹
鄭錦清
林正恩
陳國水
葉滄敏
蔡春琴
楊黃雍
李啓湖
李金盈
郭秀琴
王淑珠
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面積約74平方公尺之水溝填平後,將上開土地交還
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此部分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取回系爭
土地加以利用之價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067元
【7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原告應有部分4/12=217
,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674,880元,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