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78號
TNDV,102,補,278,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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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蔡碩展
被   告 蘇清祥
      陳櫻岱
      許煌楹
      鄭錦清
      林正恩
      陳國水
      葉滄敏
      蔡春琴
      楊黃雍
      李啓湖
      李金盈
      郭秀琴
      王淑珠
      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面積約74平方公尺之水溝填平後,將上開土地交還
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此部分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取回系爭
土地加以利用之價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067元
【7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原告應有部分4/12=217
,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674,880元,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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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