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68號
TNDV,102,補,268,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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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趙高明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被   告 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琴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20元【原告起訴
聲明與事實理由欄合計金額不同,先依金額較少之起訴聲明金額
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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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