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劉柏樟
吳立功
上原告與被告康緹藥業有限公司、陳政宏間請求股東出資額變更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3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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