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茂昌間代位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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