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30號
TNDV,102,補,230,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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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枝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85,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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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