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羅瓊瑛即常春籐花藝生活家工作室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21樓
之8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64,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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