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2年度,2號
TNDV,102,破,2,201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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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昆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 按聲請破產程序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 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又破產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 務時,為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 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為分配,故破產事件,其標的金額 或價額應依債務人之總財產(破產財團)認定,據以計徵聲 請費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並未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 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49,883元(計算 式:現金629,883元+不動產價額5,720,000元=6,349,883 元),核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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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