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王春淋
關 係 人 王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蘇玉珠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王蘇玉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王春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蘇玉珠之監護人。指定王美麗(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蘇玉珠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王蘇玉珠因腦中風、糖尿病、 高血壓,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提領其帳戶內存款,以支付療養費用,而 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並請選定王蘇玉珠之配偶即聲 請人為王蘇玉珠之監護人,女兒王美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據, 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施仁雄醫師,其所為之 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 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可進食、鼻胃管幫忙進食,四肢 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 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 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 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 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 院102年5月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王蘇玉 珠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王蘇玉珠之配偶,有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前與受監護人同住,負責一切照顧事務,茲本院參酌 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 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王美麗係受監護人之女兒 ,住在鄰近,故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