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099號
TNDV,102,司繼,1099,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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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黃韋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金富.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街○段000巷000弄00號)於102年3月9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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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