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黃韋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金富.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街○段000巷000弄00號)於102年3月9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