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40號
TNDV,102,司催,240,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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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方淑貞即北園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土地銀行東 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CXA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 催告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 請人所遺失之支票均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 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其票據無效,既為無效票據,則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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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