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世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世穆分別於①民國92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1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
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
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
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及於②民國94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5238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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