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298號
TNDV,102,司促,13298,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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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承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承漢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1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2年05月03日止累計30,375元正未給付,其中10,580
    元為本金;15,392元為利息;4,4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承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5月03日止累計370,350
    元正未給付,其中142,666元為消費款;224,084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0580 │洪承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42666│洪承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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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