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承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承漢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1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2年05月03日止累計30,375元正未給付,其中10,580
元為本金;15,392元為利息;4,4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承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5月03日止累計370,350
元正未給付,其中142,666元為消費款;224,084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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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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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0580 │洪承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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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142666│洪承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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