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1623號
KSHM,90,上易,1623,200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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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三號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四四О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十九時十分許,騎機車後載李芳貞途經屏東縣新 埤鄉○○村○○路乙○○娘家前時,因其住處所養小狗追逐乙○○返家,遭乙○ ○驅趕並責罵,甲○○見狀竟心生不滿,竟以台語「幹你娘雞巴,你罵什麼」公 然辱罵乙○○。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甲○○否認公然辱罵告訴人乙○○,辯稱:當時我根本沒有經過乙○ ○娘家前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指訴綦詳,並經證人邱秀琴 於偵查中陳稱:「(問: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七點十分左右是否有一人騎機車在你 外婆家門前呴上罵係母親?)答:是的,我有聽到,他罵幹係娘及很長三字經, 當時我在屋內,聽到出去看到一男一女,共乘一部機車,當時是因我母親騎機車 回家,他家的狗追吠我母親,我母親罵狗,他們以為是罵他們」等語(見偵查卷 第十七頁),及証人賴葉興妹於偵查中陳稱:「當時我在屋內聽到有人罵幹你娘 ,我與我孫女出去,看到一男一女,該女子坐在機車上,男子下來一直罵三字經 」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七頁)(邱秀琴與賴葉興妹分別為乙○○女兒、母親,當 時均在家中);証人即當時恰在附近之葉瑞光亦於偵查中亦陳稱:「(問:九十 年三月十五日晚上七點十分在賴女娘家前有聽到楊員以三字經罵賴女?)答:我 有聽到,我當時在約距他娘家約七十公尺外土地公廟橋上散步,聽到有人罵幹你 娘臭雞巴,我以為夫妻吵架,就沒過去看,當時聲音很大,所以有聽到」等語( 見偵查卷第二十八頁背面)等語,前述三證人之證言互核一致,應堪採信。上訴 人甲○○雖舉證人王年君王俗民為證,但王年君王俗民是在事後始到上訴人 甲○○家中,無法證明上訴人甲○○不在場,另李芳貞雖證述無告訴人指訴之情 事,然其為甲○○友人,時常出入甲○○住處,甚且印有名片表示其為「甲○○ 服務處」之「助理」,二人關係密切,且亦涉入本案之紛爭(李芳貞曾表示乙○ ○在騎機車返家途中與其發生車禍而逃逸),因此,其證詞難免失之客觀,難以 採信,事証明確,上訴人甲○○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二、核上訴人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三、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判決漏未列載論結欄及引用有罪科刑之法條 ,尚有未洽,上訴人甲○○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



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受刺激、智識 程度、所生危害,及僅罵一句話,危害不大等一切情狀,爰量處罰金二千元,並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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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