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727號
TNDV,102,司促,12727,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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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72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王俊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俊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
  間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自
  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
  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42,176元整,及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一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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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