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債 權 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周萬松
債 務 人 林進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捌萬元②壹萬玖仟元,
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②一百零二年
二月二十三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