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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916號
TNDV,102,司促,11916,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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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16號
債 權 人 總銓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新市區新市里○○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駱雯富  住臺南市新市區新市里○○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駱雯富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麗燕即高昌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朱麗燕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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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銓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