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金良、楊彩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一十 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許金良已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即債權人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戶役政 資料單一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因欠缺當事 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之程式,應予駁回 。次查本件另一債務人楊彩育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枋寮鄉,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亦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