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982號
債 權 人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債 務 人 吳富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聲請狀係列獨資商號「吳富強
即可群生物科技蘭園」為債務人,然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
業(稅籍)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並無「可群生物科技蘭園」
(以下簡稱可群蘭園)之商業登記資料,本院尚無從確定可
群蘭園是否即為吳富強對外營業之商號名稱,或僅係吳富強
為進駐債權人管理營運之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所使用之暫
時性名稱。惟獨資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上並無獨立人格,於民
事程序法上亦欠缺當事人能力,故不論可群蘭園是否為獨資
商號,以此名稱與債權人簽訂之任何契約,其法律效果皆應
歸屬於經營人吳富強本人,債權人本件係因可群蘭園承租其
管理營運之溫室積欠管理費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
前開說明,其權利義務關係乃存在於債權人與吳富強間,本
院爰逕列吳富強為債務人,併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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