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48號
TNDV,101,重訴,248,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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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郭銘川
      郭培元
      郭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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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