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 告 郭銘川 郭培元 郭光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