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63號
TNDV,101,訴,1563,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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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3號
原   告 陳昆德
      涂海彬
      涂金山
      陳繼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莊賜雄
      許延成
      吳宗道
      方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 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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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