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78號
TNDV,101,訴,1378,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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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吳玉英律師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董英吉 
訴訟代理人 游志浩 
      劉盈宏 
      黃正銘 
複 代理 人 張和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附繕本): ㈠系爭12次取款,哪幾次是在訴外人○○○當時負責之服務台 進行取款?哪幾次是在其他存取款櫃臺進行取款? ㈡訴外人○○○當時擔任理財專員之職務範圍為何?請提出相 關書面資料,包括被告銀行對理財專員之內部規範、被告銀 行對外宣導理財專員之資料,以及被告銀行與原告成立「理 專」相關業務之契約書。
㈢又理財專員在理財業務中代客戶「提領現金」是否屬於職務 範圍內?或屬於職務範圍之相關「服務」事項?被告銀行有 無明文禁止,或向客戶宣導理財專員不可代客戶「提領現金 」?如有相關資料,請提出。
原告對於第二項事項,如有意見或相關資料,亦請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前具狀陳報(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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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