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良傑 住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峰正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478,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