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1號
TNDV,100,訴,121,201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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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周秀枝即胡善之繼承人
      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
      姚周春貴即胡善之繼承人
      董進貴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荐宏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良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佑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孝坤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為
新台幣(下同)4,886,393 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
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116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3,780元外,尚應補繳
70,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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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