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白周秀枝即胡善之繼承人 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 姚周春貴即胡善之繼承人 董進貴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荐宏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良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佑即胡善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孝坤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為新台幣(下同)4,886,393 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3,780元外,尚應補繳70,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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