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59號
原 告 陳春芳
被 告 鄭旭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