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龍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執聲字第五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龍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龍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龍璋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及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均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