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光聯
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69號),聲請沒
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光聯於民國99年12月9日14時30分許 ,在臺南市永康區(改制前為台南縣永康市○○○路00號前 ,經警查獲非法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0.26公克(驗餘淨重 0.011公克),被告涉嫌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4號為緩起訴確定 ,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毒品係屬第1級毒 品海洛因,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可稽,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第1級毒品,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020公克,檢驗後淨重 0.011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3 月13日高市○○○○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100年 度毒偵字第44號第37頁),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 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 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