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228號
PCEV,106,板小,1228,2017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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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28
上 訴 人 范書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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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