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2年度,13號
TNDM,102,交簡上附民,13,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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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塗淑真
      傅雙寶
前列二人共
同附民原告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附 民被 告 盧開天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皇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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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