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龍寶
楊國祥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
第709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三、本件告訴人楊國祥、王龍寶告訴被告王龍寶、楊國祥過失傷 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王龍寶、楊國祥均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楊國祥、王龍寶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