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76號
TPDA,102,簡,76,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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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6號
原   告 周士芬即吉將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馬忠賢
      藍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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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