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6號原 告 周士芬即吉將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馬忠賢 藍淑芬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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