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周慶峻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代 表 人 方仰寧
訴訟代理人 宋柏達
上列當事人間集會遊行法事件,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102年
度簡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101年11月7日府訴二字第00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101年11月8 日府訴三字第0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