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游寒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
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1.當事人。2.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
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 102
年5月6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無上訴人之簽名、用印,亦
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
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