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19號
原 告 黃信夫
黃瑞青
黃愛青
黃幼青
黃品青
黃玄青
黃俊夫
石劉嬋娟
石文雄
石文明
石文秀
石秋燕
紀錦麗
紀泉原
石添益
石淑女
石淑玲
石秀華
石淑貞
周興炎
黃石寡
黃石純
葉黃含貞
黃陳娥
黃含娟
黃維寧
黃維均
黃維明
廖光然(黃含和之繼承人)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維幸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原 告 黃玲音
黃玫音 原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22樓
黃秉純
黃秉聰
黃秉修
黃維平
林月霞(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華(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螺(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芸廷(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 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原 告 林志明(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小玲(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鋆澄(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王月鳳(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炳耀(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逸芬
黃逸芳
黃逸美
黃秉宏
許黃月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拱辰(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清讚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律師
被 告 施英基
張文治
黃介能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
被 告 林勝長
施榮和
施雪卿
黃建中
黃泰石
黃裕凱
黃介英
吳素珍
施車寶月(施金成之承受訴訟人)
施博志(施金成之承受訴訟人)
施玉蟬(施金成之承受訴訟人)
施振忠(施金成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哲(即林施燕卿之繼承人)
林正智(即林施燕卿之繼承人)
林淑真(即林施燕卿之繼承人)
林正崇(即林施燕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附圖應補正如後附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 丈成果圖,致生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 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