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陳陸熹
代 理 人 石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75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陳陸熹│華南商業銀│102年2月1日 │200,000元 │ED0000000 │
│ │ │行雙園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