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吳仁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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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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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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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金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2年1月10日│30,330元 │HC0000000 │
│ │ │五常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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