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王錫銘
代 理 人 王寶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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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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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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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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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0 │1 │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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