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763號
TPDV,102,除,763,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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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名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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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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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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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昌鈺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101年9月21日│87萬3,726元 │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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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鹽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