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明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文
代 理 人 謝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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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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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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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1年9月30日│48,274元 │FO0000000 │
│ │司 劉克昌 │大坪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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