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00號
TPDV,102,除,300,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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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羅依文
訴訟代理人 陳怜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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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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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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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1年12月3日│88,126元 │BN0000000 │
│ │司 傅輝東 │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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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