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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2年度,3號
TPDV,102,重訴更一,3,201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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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子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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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