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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121號
PCEV,106,板小,1121,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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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簡安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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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