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95號
TPDV,102,訴,2195,2013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   告 大莊彩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海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67元,應徵裁判 費6,06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1頁


參考資料
大莊彩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