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許華雄律師即曾勝隆(原名曾燈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 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查詢單附卷足按,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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