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華雄律師即曾勝
隆(原名曾燈隆)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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